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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

2019-04-24 06:00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在网上被骂去找谁?京城第一例网骂侵权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昨天,德楹、高原二人诉北京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在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

 网骂惹出麻烦

2001年6月期间,在赛龙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家园的BBS论坛上,一网民发表名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帖子。其中有这样的语句:“被德蝇骗去50元钱,后悔死;开发商答应德蝇和高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嫉妒死;看到德蝇在业主大会上的拙劣表演,笑死;与德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此后,又有《德楹就是这样做的》等文章出现,称德楹“以当时委托登记的128户业主为筹码,私自与开发商、区房屋土地管理局达成协议,出卖业主利益”。当年7月13日15时53分,此BBS上再次刊登《业主代表(指德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的文章。

如此极尽戏谑的文章,BBS上已屡见不鲜。在遭受一连串的攻击后,德楹、高原二人站了出来,称文中“德蝇”和“高螈”就是影射自己,要求赛龙网赔礼道歉,提供发表侵权文章者的资料,向二人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网站在接到二人意见后,删除了以上文章。

网站不必赔钱

网上帖子对德楹、高原二人的名誉权是否构成侵害?网站是否已履行义务,其行为有无过错呢?这成为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

法院认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等文反映特定范围,文中“德蝇”、“高螈”的文字与德楹、高原的名字仅一字之差,且发音相同,德楹、高原是居住在美丽园的业主,同时又曾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涉及美丽园住房、物业纠纷问题,故足以使美丽园小区的业主、居民及认识德楹、高原的人,在阅读该文后将“德蝇”、“高螈”定格为德楹、高原,导致二人的社会评价降低。

但是,作为BBS的提供者,网站对这些行为不承担责任。网站负有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删除依法不得发布的信息内容和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上网用户的信息资料,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提供资料等义务。对于上述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虽然给德楹、高原名誉权造成损害,但对于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涉及的侵权内容,如“德蝇”、“高螈”等文字除特定范围内的知情者外,社会公众难以判断这些文字是在贬损特定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赛龙网公司的行为并无主观过错。网站对用户的资料有保密的义务,个人无权要求查询,故赛龙网公司拒绝向个人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合法。

法院判决驳回德楹、高原二人诉讼请求,二人肯定法院所认定的事实,但对判决不服,当庭表示要上诉。 

维权过时不候

网络是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网骂”也不时在一些BBS上冒出。如果冷不丁被人在网上辱骂一番,在网站相对“豁免”的情况下,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该案的代理审判员马军认为,如果在网上被人发帖子侵犯权益,应当及时采取诉讼程序进行证据保全,如果侵权情况严重,涉及犯罪,可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查找。但是,必须在侵权行为发生的60天内。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只保存60天,以备国家有关机关查询。如果超过60天,相关资料就无法查询。(本文刊登于2002年3月20日《北京晨报》 作者赵中鹏)

案例访谈

中国经济网的访谈录,受访人张峻铭律师。

主持人:自从“艳照门”事件发生以来,似乎每隔一段时间网络上就会出现新的艳照事件。2010年伊始,就出了“兽兽门”,这些不雅照的流传不仅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困扰,也极大的污染了网络环境。再结合2009年的“艾滋女”事件,我们发现在网络时代,无论是名人还是普通公民,都面临着隐私权受到侵犯的威胁。那么,针对目前越来越多的隐私权泄露,普通公民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隐私?当自己的隐私受到威胁时应当如何捍卫自己的隐私权呢? 

张峻铭:此类案件一般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如果详细的介绍,有可能又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但是我可以简单的归为两类,在讲述当中以公共知晓的案例来讲解。一类是有意识的侵犯网络隐私权,一类是无意识的。有意识的主要是体现在为了一些经济利益,有的没有经济利益故意传播的,比如为了报复。

主持人:比如艾滋女事件。 

张峻铭:是的,还有的在网上公布了网友,或者是其他人的信息和图片,可能会在无意识中构成侵犯网络隐私权。 

主持人:我们是否可以把网上发布艳照的传播者进行分类,比如出于报复的艾滋女事件,还有谋财的央视马斌艳照,因为目的的不同,量刑上会有区别吗?

张峻铭:大前提是达到刑事责任,量刑是刑事责任的概念和术语。如果触犯了刑律,触犯了是酌定的不是法定的,比如杀人犯罪,不管什么目的杀人,要承担法律责任,是否从轻,是否导致从重,是法官根据具体的情节酌定,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结合本案例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 

主持人:因为很多网友对法律的细则不是很清楚,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隐私权?

张峻铭:隐私权,首先说什么是隐私,从字面理解是不愿意被公众知晓的,不愿意透露公开的,隐私权就是对这个权利的保护,隐私也分几个方面,比如说可以归类到基本信息,比如住所,电话号码,或者是其他的家庭个人关系信息,一类是因为行为形成的隐私,比如做过什么事情,去过什么地方,和谁交过朋友,是什么关系,静态和动态的,这类属于一类隐私。 

主持人:我们讨论的网络隐私权和传统意义的隐私权有什么不同?

张峻铭:网络隐私权是特殊的一种隐私权,导致侵权的目的是不一样的。隐私权可能没有太多的经济利益,处于好奇,炫耀也好,但是网络隐私权可能带有目的性很强,比如网络上引发的利益,还有其他的比较严重的,就是目的性很强。一般性的是目的性比较弱,两种的方式有所区别,隐私权一般侵权就是朋友,或者是单位,同事,交集圈传播,很有限的,但是网络隐私权,利用网络的平台,传播迅速,后果严重。隐私权一般是一般的名誉侵害,相对来说是比较小的,网络隐私权一般的后果比较严重,很容易有刑事责任。 

主持人:家庭住址等很私人的东西也算隐私,目前随着论坛的广泛引用,很多网友可能无意中就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很多网友担心这样是否侵犯了权利,是否受到法律的惩罚? 

 张峻铭:这是可能发生的,比如在网页上刊登别人的信息,大前提是经过别人的允许同意,如果未经过同意的情况下,刊登了,转载了可能会涉及到侵权问题。 

主持人:就是说在自己的博客上公布朋友的照片也要经过朋友的允许,否则就是侵权? 

张峻铭:是的。比如家庭电话,住址放在博客上,可能会引发其他的行为,引起承担法律问题。 

主持人:人肉搜索是否牵扯到侵犯隐私权? 

张峻铭:人肉搜索目前是比较热门的话题,有蔓延的趋势,比如王菲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引发的后果是比较严重的,可能是不道德,违法的行为引发的人肉搜索,又导致了新的法律问题,这个搜索是否有法律依据,有一些方面是属于侦查机关的侦查权,通过民间的方式,网上的方式实施,从合法性,从合理性,我认为是探讨的,虽然带来了一些好的,某些方面使一些问题得到了解决,或者对解决问题有帮助作用,但是这种方式方法有待于探索,人肉搜索每个人都比较害怕,而且短时间内,能够很快的将自己的信息暴露无遗,造成很大的影响。

主持人:网友经常会接触到这些信息,甚至是信息的披露,有一些网友就像您说的侵权而不自知,对于普通网友来说如何避免自己侵权?避免做一些网络侵权的行为? 

张峻铭:如果在生活当中,言行需要严谨的话,在网络上就需要更加严谨,因为写一篇日记的时候可能无人知晓,只有自己知道,可是网上写日记的时候面对的是全中国,甚至是全世界都会知道。如果想防范的话,就是自己发表一些文章,或者是转载一些信息,包括自己和他人的信息,要慎之又慎,比如这个文章登上去,图片贴上去要考虑到人人皆知的结果,如果是他人的首先要经过允许,如果没有经过允许可能要承担法律后果的。 

主持人:相对于普通人,名人更容易受到隐私权的侵犯,名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他们的隐私权相对普通人是相对效的,法律是否有相应的规定?

张峻铭:法律上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名人的地位是高于普通人的。我们使用这些信息的时候,查阅信息的时候要看是否有功利性。比如涉及到个人的一些信息,可能比普通人公布的要多一些;比如一个名人有婚外情,这是个人的事情,这是要受到保护的;比如他有什么活动,比如演唱会,个人的爱好,特点,作为普通人没有必要让别人知道,作为公众人物可能会张贴在网上,这种人物的范围一定是跟公共利益有相关性。

主持人:我们看一些案例,比如陈冠希的“艳照门”,“央视马斌艳照”的传播者都被判刑,还有“局长日记门”,很多网友置疑这个传播者是侵权,本意是好的,揭露了贪官的行为,他受到的惩罚是否和前两者不同? 

张峻铭:这是途径的问题,发帖子的目的有举报的行为,不管处于什么问题,不一定导致刑事责任。“日记门”是近期热议的话题,作为主角来说,公众都能接受,涉及到其他同事的行为扩散的隐私面就比较大了,比如没有事先犯罪,没有违纪行为,只是一个活动,这可能是提起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诉讼。这些事件的主角已经走进了法律程序,事情是事实存在的,没有编造,网络隐私权有一个最本质的特点,一定是真实的。如果是捏造的情况不叫隐私权,属于其他的概念了。隐私就是发生的真实的事情,真实的信息,而个人又想保密,被散布出去之后是侵犯了隐私权。 

主持人:我们分析了名人的隐私权,对于普通人的隐私权,法律上有没有相关的规定保护普通公民的隐私权? 

张峻铭:这是有规定的。从《宪法》层面,比如人格权不容侵犯,《民法》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规章一类的,对网络信息的使用,转载,刊登都有详细的规定。应该说比较庆幸的是现在《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1日要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已经把隐私权明确的纳入其中。侵犯网络隐私权也是一种侵权,将来会构成一个小的法律体系,如果涉及到触犯其他的刑事法律,或者是其他的方面,但是牵头由侵权责任法作为主线条,侵权的责任,后果都很详细,网友可以关注一下。 

主持人:张律师,根据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案例,关于牵扯到网络隐私权的,对我们网友有没有什么建议。比如说我们的隐私权受到侵犯之后,我们要通过什么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张峻铭:途径有几种,一种是属于民事类侵权,也可以到有关部门报案,可以自行协商,通过法律途径起诉或者是其他形式提起保护权利的程序。如果是比较严重的,比如咱们说的“艳照门”事件可能会涉及到刑事责任,而且后果比较严重。可以首选到公安部门报案,第一要停止侵权行为,要求对方尽快的删除,然后再对造成的损害提起相关的法律程序。

主持人:我们刚刚同您探讨了网络隐私传播者和受害者,我们谈一下传播渠道,现在多是这样的模式,先在网络上传播操作,被网络媒体发现成为新闻,再被网络媒体大肆报道。网络对如何加强公民的隐私权有什么规定吗?对于媒体是否有相关的约束?

张峻铭: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是规定得比较明确的。至于说转载,比如“艳照门”,首先刊登之后其他媒体可能跟进转载,转载当中是否做了图片的处理。如果用原始图片传播的话,肯定是不符合常理要求和法律规定,跟进的媒体可能会构成共同侵权,与第一侵权构成共同侵权人,所以说媒体的跟进和要慎重些。

主持人:您提到了“艳照门”,刊登艳照的媒体有没有说受到惩罚的呢? 

张峻铭:“艳照门”事件应该是得到了惩罚。我简单的说一下,都是侵犯网络隐私权,但是涉嫌的法律法规不同。有的可能是通信秘密,比如邮件现在都是通过网络传递,相当于普通的信件,如果把个人的邮件内容公开,是涉及的通信范围的隐私规定。“艳照门”事件涉嫌传播黄色内容法律法规,网络隐私权并不是独立的罪名,独立的一个法律界定,是穿插于其他方面的。比如有人格方面的,是看触犯了哪一类法律,比如涉嫌了未成年人保护措施,法院对未成年人一般不公开审理,如果有这种行为,根据行为导致的后果,不同的受害群体是严格区分的。 

主持人:刚才提到通讯方面的隐私,普通人经常会接多一些电话,这些电话可能是通过我们网上注册的信息,或者是招聘网上投递的简历泄露出去的,普通人不想被受到骚扰的话是否可以对网站提出要求? 

张峻铭:比如我们在招聘网站填写信息的时候会有提示,本信息会做什么使用,但是大部分人会忽略。比如注册油箱的时候有很多同意条款需要仔细看一下,网络通讯工具QQ和MSN是很容易被黑客跟踪的,所以填写信息的时候要注意保护自己。比如电话被别人打,比如参加了一个考试,考试之后相关的培训班很快就打进电话,这肯定是相关信息的泄露,这种信息如果维权的话成本比较高,有的时候只能听之任之。

主持人:普通人有没有过这种维权的案例? 

张峻铭:应该说有过,比如通过身份信息,留身份证的,或者是企业注册信息,在网上有打包销售这种信息的,但是这种信息的出处很难查清,只能查到实施侵权的人,但是究竟从哪个部门泄露出来的维权比较难。一些公共信息我们没有选择权,比如考驾照要把自己的详细信息填写,或者参加其他的考试也要填写信息,我们是没有选择权的,这有待于加强部门的管理力度,我们总要找工作,不能怕泄露不填写信息。有一些是必填项,不填的话没有办法完成信息的搜集,有的时候我们是没有选择权的,包括我们填写资料的时候也面临这样的问题,但是为了一些社会事务有一些信息要适当的做一些透露,就需要看承受能力,如果超出了承受能力只有放弃。

主持人:作为传播的网站应该是承担一些责任的? 

张峻铭:第一,有没有授权,有没有传播的资格。比如我的个人信息,我信息留给某个部门的,这个网站是不是这个部门的网站,而这个部门的网站,我在填写信息的时候,是否告知我了,我的信息要在某个网站公布,或者我的信息要传递给一些部门,如果没有经过允许的话,这种传递是构成侵权的。 

主持人:网络时代来临之后,世界各国的公民都应该说面临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威胁,各国根据本国的国情采取了不同的模式治理。美国采取的行业自律的模式,欧盟采取的是立法归置的模式,您认为我国应该采取什么模式呢?

张峻铭:中国总是有自己的特色,网络在中国起步比较晚,发展是比较迅速的。针对这种情况我认为两者结合是比较有效的,加强行业自律,用法律规范作为保障会更好一些。(来源:中国经济网 2010-4-7)

案例讨论

1,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网络隐私的载体是具有虚拟性质的网络,其不可触摸性导致了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极其容易受到侵犯。网络的高度开放性、流动性和交互性的特性决定了个人信息一旦在网络上传播,其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以及任何人攫取之便捷将无法控制,使得侵权变得十分容易,而救济变得相当困难。

关于侵权主体的界定,一般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网络的虚拟性是侵权者用以保护自身身份的屏障。他们在窃取用户信息时可以不留任何痕迹,他们也可以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把整个侵犯过程做得无声无息,甚至他们可以变换不同的身份,所以用户根本不知道是谁盗用过自己的信息。即使会留下痕迹,由于网络的更新速度之快,等到用户发现被侵权时,“证据早已不复存在”。网络用户在通过网络进行收发email、远程登录、网上购物、远程文件传输等活动时,均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收集个人信息,并用于非法用途等。整个过程用户可能浑然不知,甚至在造成侵权结果发生后,用户仍处于茫然的状态。

由于网络的易发布性和传播性,网络信息的发布具有了更快的传播速度及更广的传播范围,极其可能造成用户个人私密资料的泄露,造成重大的物质损失。同时有可能给用户的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给用户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因此,保护网络隐私权,成为网络时代一个网民急需要去面对的问题。


案例分析

网络隐私权并非以一种完全新型的隐私权,这一概念是伴随着网络的出现而产生的。虽然网络隐私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它与传统的隐私权仍然具有重合的部分,可以说他是传统的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体现。

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在侵犯形式上有一定的不同。现在很多网站免费提供数据,网民通过访问网站就可以无偿地获取网络数据,但是网民作为回报必须要提交一定的个人数据用于交换,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个人隐私的泄露。很多网民拥有了自己的博客、微博等,这样的方式不禁给网民提供了极大的空间参与其中,同时也因为网民成为了主动的传播者,使得他们的隐私权在网络传播过程中更易遭到侵害。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非法收集网民信息。用户在使用互联网的过程中,在互联网上存储了大量的信息,政府机构、网站、各种商业组织、黑客甚至普通网民,都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方法或途径,对网民的个人信息进行收集。

2 商业买卖个人信息。网民的个人信息可以为商业机构带来不可估量的经济利益,所以很多商业机构也会有意识地搜集网民的个人信息,一些商家通过在其出售的软件或者硬件中加入窃取用户信息的程序,一旦用户运行了某一个程序,则该商家就可以获得该用户的信息。一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的商业公司还会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的活动内容,收集他的个人信息,建立信息资料库,然后再将这些信息资料卖给其他公司一谋利,这些都对用户的隐私权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  技术手段窃取个人信息。一是设备供应商,一些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产品的版权或者出于其他目的,往往会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埋下伏笔,对消费者的隐私进行收集。如Intel公司在其Pentium3系列的CPU上设定了一个永久性的序列码,这使用户在网上的一切活动都被记录下来。因而,该产品一推出就遭到了美国消费者和隐私权组织的抗议。二是网络服务商,网络服务商一般都使用监视软件来对访问自己网站的网民进行跟踪、监视。另外,在用户申请信箱、注册会员时,网络服务商会要求他们提供个人资料。事实上,他们很可能在商业目的的驱使下,泄漏或者出售用户的信息。三是网络黑客,黑客通过非授权的登陆攻击他人的计算机系统,窃取网络用户的私人信息,从而引发了个人数据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问题。

  网络隐私如此容易被侵犯,那么就需要探索一定的方式来对网络隐私权进行保护。在当前网络信息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仍然面临着被侵犯的危机,如何保护好网络隐私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个人需要了解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保护自己的隐私。这是防止网络隐私泄露的根本方法,个人需要重视个人信息的保密,对于一些重要的个人信息,一定要注意使用加密技术,尤其不要轻易在网络上留下个人的信息。很多网络在个人申请注册的时候,往往将协议条款做成一个直接的按钮,网民往往为了方便直接选择同意,而根本没有仔细阅读这些条款,更不用说了解这些企业如何运用自己的信息。

此外,要在网络上安装防火墙,同时在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时候要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不可以提供过多个人的信息,以免被他人盗用。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相对比较薄弱,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美国采取的是以行业自律为主导的模式。所谓行业自律是指业界通过采取自律措施来规范自己在个人资料的收集、利用、公开、交换方面的行为,达到网络隐私的目的。欧盟采取的是以法律规制为主导的模式,其基本做法是通过政府立法的方法,从法律上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基本原则与各项具体的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者行政救济措施。我们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网络隐私权的规定,都是零散地在一些其他的法律中有所体现。

  在现有的情况下,我们需要规范商业行为。经营者对于隐私权的保护负有绝对的义务,其内容应该包括信息收集者的告知义务,合法收集义务,依法使用义务和防范泄密义务。经营者应切实贯彻实施,即一旦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从制度上保证网络用户的利益不受到侵犯,建立一种真正的互信关系,就必须制定行业规范。只有通过行业自律,法律规范和网络用户自身的素养提高,才能最有效地防止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事件的发生。

【思考题】

1  谈谈你对人肉搜索的看法。

2  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立法问题,你有什么看法。

3   网络隐私和传统隐私权有什么差异,请简要论述。

使用说明

大众传媒与隐私权保护。